(新春走基层)春节“买买买”带热坚果炒货 浙江线上线下炒热“气氛组”******
中新网绍兴1月19日电(项菁 周健)“买买买”是新春佳节历来的传统,坚果炒货则成了不可或缺的新春“气氛组”。临近春节,浙江炒货商家人气旺,线上线下迎来坚果销售“黄金期”。
红棕色的山核桃、黑灰色的瓜子、奶白色的开心果……记者近日走进绍兴一家坚果炒货市场,坚果炒货品类众多,商户们将其装进一个个盒子里,有序地摆放在铺面上,加之暖黄色的灯光,显得格外诱人。
“来我们这看看”“先尝再买”……商户们的吆喝声此起彼伏,不一会儿,只见现场人头攒动,市民们边尝边买,十分热闹。
市民试吃坚果 周健 摄除了“先声夺人”,“门面功夫”也很重要。只要摊铺上的坚果炒货少了,商户就及时补货,让摊铺看起来满满当当的。
商户褚苏苏受访时谈及,从今年元旦开始,市场的顾客就开始增多,“现在生意太好了,我们家的山核桃都快卖完了,而且急需能到店帮忙的人手。”
“感觉这里是最有年味的地方。”当日,绍兴市民梁伟丽带着儿子采购年货,不到半小时,她就买下了三斤瓜子、两斤手剥山核桃、两斤开心果以及一斤巴西松子。
梁伟丽告诉记者,“货比三家”发现,今年不少坚果炒货都比往年贵一些,“但涨幅不大,是在自己能接受的范围内。”
同样,被称为“杭州最后的马路菜场”的大马弄里,记者看到,数台炒货机不停转动,年味也随着滚筒里坚果的旋转跳跃“飘”了出来。
“我们店近期每天要炒制1000斤左右的山核桃,并且当天都能卖光。”其中一位商户受访时说。
市民购买坚果炒货 周健 摄事实上,“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浙江盛产多类特色坚果,比如临安山核桃、诸暨香榧等。
俗称“千年珍果”的香榧,是浙江民众招待客人、走亲访友的佳品。春节前夕,随着销售市场的火爆,香榧加工点也迎来了生产高峰期。
在诸暨市东白湖镇一家香榧加工点内,工作人员忙着炒制、分拣、包装香榧。据悉,该加工点还提供“香榧调换服务”,有香榧果子但不会炒制的民众可以把果子拿到此地,调换成一定数量的成品。
在浙江,坚果炒货不仅畅销线下市场,也热销大量网购平台。记者从各大电商平台发现,众多商户纷纷开辟线上销售渠道,吸引全国各地民众“淘宝”。
“直播间的朋友们新春快乐,这个是正宗临安山核桃,有奶油味的、原味的”“手剥款在一号链接,赶快下单”……借着过年消费热潮,杭州临安的商户们就通过直播“带货”,扩大山核桃销量。(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