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争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
中新网漳州1月3日电 (记者 张金川)福建省漳州市市长王进足3日表示,坚持以“通、惠、情”促融,持续推进漳台融合发展,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当天上午,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王进足代表市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他指出,过去一年,漳州持续探索漳台融合发展新路,开展100场对台交流活动,全市新批办台资企业项目90个,海峡两岸最大的石化合作项目古雷炼化一体化项目投入商业运营。
在以“通、惠、情”促融方面,王进足表示,坚持以通促融,实施新一轮漳台产业合作计划,推进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精致农业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争创两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坚持以惠促融,积极推进“台湾小镇”和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持续优化涉台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台湾青年来漳实习、就业、创业,不断增强台胞台商获得感,打造两岸“家乡化”服务引领区。
坚持以情促融,加大对台交流基地建设力度,加强宗亲、乡亲、姻亲、民间信仰等交流互动,持续办好海峡论坛漳州活动、农博会·花博会、茶博会、海峡两岸(漳州)青年交流周等品牌活动,构建两岸基层融合发展先行区。
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现场。 张金川 摄漳州是台湾同胞主要祖籍地和台商投资密集区。漳州市政协主席吴文团在该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也表示,做好“通、惠、情”三篇文章,创新和拓展政协服务漳台融合发展的渠道载体,增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漳州先行先试,率先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实施漳台农业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
漳浦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是福建6个国家级台农创业园之一。截至目前,该创业园已累计引进台资农业企业289家,创业就业台胞840人,实际利用台资4亿多美元。
“推进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品质,提升深化漳台融合发展。”漳州市政协副秘书长、民进漳州市委会副主委林必强建言,在“闽台蝴蝶兰产业融合和创新发展”基地授牌的基础上,做好闽台兰花产业园二期规划建设的前期工作,着力打造省级兰花培育创新基地;引进台湾先进农机制造技术和设备,建立农机推广示范中心,推动闽台产业融合。
林必强还建议,在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创业型孵化基金,为台青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台创园为载体建设台青文创园,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台创园内企业利用自有房地产、企业库房、闲置厂房等为台青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挥台青的文创和社区营造特长及理念,从文化内容和产业支撑上打造特色台湾村。(完)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